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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办法

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规范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并纳入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库的人员。

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入库核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本人愿意接受协会对专家的管理要求,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从事物业管理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协会专家库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和专业技术类专家。
    综合管理类专家,是指物业管理行业内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档案管理、纠纷调解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专业或与房屋建设、房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包括给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消防系统、供暖 / 通风设备、特种设备等)、承接查验、智能化、消防、装修管理等相关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实务专长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2. 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参加专家工作的时间

3. 熟悉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

4. 综合类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3)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司负责或从事过市场运营、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5. 专业技术类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专业技术岗位相关证书

第七条 应聘专家须由会员单位推荐,填写书面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学历证、职称证、专业技术岗位证等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事务。成立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推选3至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第九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 负责专家库专家的选聘

2. 负责组织和委派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3. 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由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选聘并统一颁发聘书。每年由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工作进行评分。聘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选择专家类型中的1-3专长

第十二条 专家受协会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2. 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3. 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

4. 物业管理纠纷调

5. 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6.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7. 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专家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的委托,承担评审、考评或评估监理工作;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2. 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3. 协助、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4. 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行业评审、考评、评估活动:

1. 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3.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4. 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5. 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政府部门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6. 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本办法自20258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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