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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办法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规范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并纳入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库的人员。 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入库核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本人愿意接受协会对专家的管理要求,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从事物业管理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协会专家库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和专业技术类专家。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2. 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参加专家工作的时间; 3. 熟悉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 4. 综合类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八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3)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司负责或从事过市场运营、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5. 专业技术类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专业技术岗位相关证书; 第七条 应聘专家须由会员单位推荐,填写书面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学历证、职称证、专业技术岗位证等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事务。成立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推选3至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第九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 负责专家库专家的选聘; 2. 负责组织和委派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3. 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由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选聘并统一颁发聘书。每年由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工作进行评分。聘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选择专家类型中的1-3种专长。 第十二条 专家受协会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2. 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3. 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 4.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5. 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6.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7. 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专家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的委托,承担评审、考评或评估监理等工作;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2. 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3. 协助、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4. 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行业评审、考评、评估活动: 1. 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3.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4. 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5. 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政府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6. 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