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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办法

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物业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的作用,完善物业服务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相应法律知识、实务专长,并入选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和专业技术类专家。
综合管理类专家,是指物业管理行业中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物业服务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专业或与房屋建设、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综合管理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2、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5、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司负责或从事过市场运营、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6、熟悉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2、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5、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6、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八条 应聘专家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报名。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均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事务。成立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推选3至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第十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专家的选聘。

2、负责组织和委派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3、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由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选聘并统一颁发聘书。每年由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工作进行评分,对排名靠后的,实行末位退出机制。聘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协会按照专家工作事项设立物业管理咨询专家、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3种类型。个人在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选择3种专家类型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按照物业管理工作分工设立秩序管理、环境管理、设备管理、房屋管理、资料管理、法务咨询等6个专业,个人在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适当选择6种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

按照设立的物业管理6个专业分别建立相应的专业组。专业组负责人由在专家库的人员中聘任,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开展研究、推广、咨询等活动,并提供与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受协会、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2、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3、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

  4、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5、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6、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7、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的委托,承担评审、考评或评估监理工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2、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3、协助、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4、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行业评审、考评、评估活动:
  1、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5、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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