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管理办法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物业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的作用,完善物业服务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相应法律知识、实务专长,并入选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和专业技术类专家。 第六条 综合管理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2、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5、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司负责或从事过市场运营、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6、熟悉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2、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5、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6、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八条 应聘专家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报名。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事务。成立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推选3至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第十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专家的选聘。 2、负责组织和委派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3、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由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选聘并统一颁发聘书。每年由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工作进行评分,对排名靠后的,实行末位退出机制。聘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协会按照专家工作事项设立物业管理咨询专家、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3种类型。个人在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选择3种专家类型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按照物业管理工作分工设立秩序管理、环境管理、设备管理、房屋管理、资料管理、法务咨询等6个专业,个人在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适当选择6种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 按照设立的物业管理6个专业分别建立相应的专业组。专业组负责人由在专家库的人员中聘任,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开展研究、推广、咨询等活动,并提供与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受协会、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2、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3、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 4、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5、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6、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7、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行业评审、考评、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