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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管理办法时间:2017-03-21 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服务和管理,增强组织活力,严肃组织纪律,保障会员权利,根据《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服务,自觉履行会员义务,主动维护行业形象、市场秩序和协会声誉。 第四条 协会实行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建立会员积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会员实行奖励与惩戒。 第五条 协会欢迎物业行业及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入。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承诺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愿意积极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工作和活动; (四) 在物业管理相关行业领域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适用于非物业服务企业)。 (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七条 入会申请实行网上办理,入会程序如下: (一)登陆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官网(http://www.glwyxh.cn/)点击首页“协会之窗”,点击“入会申请”进入会员服务系统; (二)按相应提示和操作指引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入会条件; (四)符合入会条件的,入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五)携带《入会申请表》(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会费缴纳凭证至秘书处,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请入会单位自批准入会并交纳会费之日起即为协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第九条 鼓励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加入协会。对成功推荐新会员的,予以会员加分奖励。 第十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退会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获得协会授予的会员单位证书,会员信息可在协会网站查询; (二)可在协会网站发布有关会员企业的信息资料,登载企业优质文章和报道。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创先评优、示范标杆培育建设活动;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讲堂、考察交流、经验推广、发展成果、研讨论坛行业培训等活动,并获得对外交流、考察学习的协调联络支持,享受收费培训项目的会员优惠价格; (五)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产业资源对接、行业集中采购活动,获取相关优质产品、服务和供应商资源推介信息; (六)获得协会提供的专业业务指导服务及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服务; (七)参加协会组织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八)科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咨询问题、反映诉求、提交建议等;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应当享受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通过网络调查、会员走访等形式,及时收集会员的意见建议,建立完善服务满意度调查、服务效果反馈、服务投诉处理等制度,提高会员服务质量。
第四章 会员联络与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档案,记录会员的基本情况。每个会员应安排一人作为协会工作对接人,负责协会与会员之间信息联络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协会工作对接人发生变更的。 第十五条 协会以广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dn5.gxcic.net:8041/login/),录入信息为基础,对会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会员应指定专人(原则上为协会工作对接人)保管会员服务系统的登录名和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协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披露会员名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向政府部门报告或提供本会会员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会员积分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员积分管理制度,根据会员履行义务、参与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为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作出的贡献等情况,按照会员积分管理办法予以加分或减分。 第十九条 会员积分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秘书处每月公布一次上月会员积分获得情况,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复核。会员积分复核有争议的,由协会监事会调解。 第二十条会员本年度12月至下年度11月为一个记分年度周期,每年12月开始重新记录分值当年度积分。新入会会员自入会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二十一条 会员积分情况与协会相关职务选举,表彰年度优秀会员、年度突出贡献会员以及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挂钩,并作为推荐创先评优、树立示范标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会员积分复核有争议的,由协会监事会调解。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会员服务管理办法及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 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有关自律管理制度的会员实施约谈劝诫、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开除会籍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约谈劝诫: (一)违反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会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引发负面舆情和矛盾纠纷,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会员积分出现负分的; (四)政府部门责成协会实施约谈劝诫的; (五)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内部通报: (一)违反行业诚信自律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约谈劝诫拒不改正的; (二)因会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引发负面舆情和矛盾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或经约谈劝诫拒不改正的; (三)政府部门责成协会实施内部通报的; (四)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同意,予以公开谴责: (一)违反行业诚信自律公约,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内部通报拒不改正的; (二)因会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引发重大负面舆情和重大矛盾纠纷,已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内部通报拒不改正的; (三)政府部门责成协会实施公开谴责的; (四)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约谈劝诫的,一年内不享有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负责人的被选举权。被内部通报的,两年内不享有被选举权。理事以上职务的,由理事会按程序作降职处理。被公开谴责的,三年内不享有被选举权,理事以上职务的,由理事会按程序罢免职务。 情节严重,对行业声誉和协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协会章程规定应开除会籍的其他情形的,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同意,予以开除会籍。 被开除会籍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十条 前述惩戒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章 会员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会员证仅作为协会会员身份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三十二条 会员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故意损毁会员证。 第三十三条 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由秘书处在会员证上加盖财务章,并注明缴费时间。 第三十四条 会员证盖章已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书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向协会秘书处申报换领新证;丢失会员证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参与物业管理相关业务活动应按相关方要求出示会员证,自觉接受协会以及相关方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终止会员资格的,应主动交回会员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